生第四胎不能享受医疗报销?钦州女子一怒之下……
———钦州360网 2018-08-22———
生过宝宝们的妈妈们都知道
如购买了社保、新农合
在生孩子的时候
都能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不过,最近一位妈妈却不能享受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钦州一女子阿凤于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1日在医院住院生孩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医院不给其报销住院费用。2018年1月5日,阿凤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要求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社保局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2月8日作出了《关于申请享受医疗报销待遇问题的答复》。社保局认为,阿凤生育的孩子已经是第四个孩子,属于违法生育子女,因此阿凤此次住院发生的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答复不同意其报销申请。
配图
2018年3月20日,阿凤不服社保局给的答复,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社保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享受医疗报销待遇问题的答复》,并判令社保局依法恢复阿凤于2017年12月4日住院生育享有新农合作医疗报销的权利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1000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凤生育的孩子已经是第四个孩子,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本次生育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报销的范围之内,故社保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阿凤诉请事项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阿凤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修订)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待遇问题的答复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本案中,阿凤先后生育多个子女,此次住院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其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但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由个人自理。因此,法院驳回了阿凤的诉讼请求。
▍内容来源: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东风小岳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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